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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井下機器人基本安全要求(試行)

    時間:2023-08-05 02:39:54   訪問量:1791

    為推進機器人在煤礦井下的應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并征求各相關方意見,制定本技術要求。

    一、煤礦機器人的界定

    參照GB/T 12643-2013、《煤礦機器人重點研發目錄》要求,煤礦機器人應至少具備感知周邊環境狀態或自動識別目標(故障)點,能夠自主判斷并自動執行相應動作等基本功能。

    滿足上述基本功能的產品,在安標準入管理中即可冠以煤礦機器人名稱。

    二、基本安全性能要求

    考核的基本安全性能包括以下方面:

    1.防爆性能

    應滿足GB 3836、GB 25286系列標準的相關要求。包括電氣防爆、非電氣防爆(含光、靜電、輕金屬、電磁場、輻射、超聲波、機械火花和熱效應等);

    在煤礦災變環境、瓦斯抽放管道、采空區等場所使用的機器人,設備保護級別應達到EPL Ma;

    在應急救援中使用的機器人,可否采用輕合金材料外覆金屬或非金屬涂層作為防爆外殼以及相關技術要求,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2.電氣安全性能

    電壓等級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滿足MT 209、MT/T 661中規定的絕緣電阻、絕緣強度、接地、過載等要求。

    3.通信性能

    具有通信功能的機器人,應滿足MT 209中有關通信的要求。

    4.控制及保護性能

    對于非本質安全型的機器人,應具有瓦斯超限斷電功能,并且斷電后應能閉鎖,只能人工復位后方可重新啟動。

    對于行走式或軌道式運行的機器人,其驅動、安全保護、制動性能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規定,安全保護、安全制動的冗余設計應滿足相關要求。

    對于大型作業類機器人,宜具備防止人員異常接近的預警及保護功能。

    應具備一鍵急停及閉鎖功能,只能人工復位后方可重新啟動。

    5.電磁兼容性能

    考慮到煤礦機器人的技術水平、功能特點,對井下環境、工況監測類機器人的電磁兼容性暫不作強制性要求;對于具有控制功能的機器人,應根據相應國家標準進行電磁兼容測試,參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要求的電磁兼容等級和級別。

    6.防護性能

    應滿足設備使用場所及用途要求,不低于IP54。對于使用環境惡劣,有淋水、噴霧等場所使用的機器人,防護性能應不低于IP65。

    水下用機器人,應根據允許最大潛沒深度進行專項考核。

    7.電池及充放電管理

    (1)電池的種類

    可采用鉛酸、堿性電池(鎳氫蓄電池、鎳鎘蓄電池)、干電池、水系超級電容、磷酸鐵鋰電池。

    (2)電池容量

    執行現有規定。

    (3)電池管理系統

    應具有符合相關規定的電池管理系統。

    (4)自動滅火裝置

    采用大容量磷酸鐵鋰電池時,電池腔內宜具備自動滅火裝置,一旦感知電池熱失控風險,立即自動降溫、滅火。

    (5)井下充電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現行規定。如有特殊需求、超出《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應有專項措施,并通過專家論證。已建議國家有關部門開展井下充電安全研究,適時修改《煤礦安全規程》。

    8.采用拖曳電纜的機器人特殊要求

    采用拖曳電纜的機器人,供電電纜除滿足MT 818的規定外,還應具備類同采煤機電纜的抗彎曲疲勞能力,并滿足遠程斷電的要求。

    應具有保障電纜連接部件可靠性的安全措施。

    三、申請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鑒于煤礦機器人技術密集、智能化程度較多等特點,為保證產品安全,參照工業和信息化信部《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的相關規定,初步考慮煤礦機器人安標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研發、實驗、驗證等技術能力和服務能力。

    2.具備與所生產煤礦機器人相適應的生產制造、過程控制及出廠檢測的設備設施及條件。

    3.具備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具有有關部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稱號的,在后續工廠評審中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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